一怒之下踢石头,只有痛着脚趾头 - 朝鲜

朝审


拼音:cháo shěn

意思:1.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。始于明天顺三年。每年霜降后﹐三法司(刑部﹑都察院﹑大理寺)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﹐摘要制册﹐送九卿各官详审﹐分列"情实"﹑"缓决"﹑"可矜"﹑"可疑"﹑"留养承嗣"等类﹐上呈皇帝裁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