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方之任
拼音:yī fāng zhī rèn
简拼:yfzr
典故:《汉书·终军传》:“不足以亢一方之任,窃不胜愤懑。”
用法:作宾语;指一方的长官
结构:偏正式
年代:古代
词性:中性
常用性:常用
同韵词:樵柯烂尽、摆八卦阵、入境问禁、鸾音鹤信、除恶务尽、混混庉庉、不刊之论、凿空之论、终天抱恨、黔驴技尽、......
造句:
◎ 条约的签字通常是在谈判(在双边条约或小群国家间条约之场合)或会议(在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之场合)的结束的时候举行;但条约,特别是国际公约也规定在一定的地点到一定的日期为止,可由条约所列举的各类国家签字,例如1961年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》(第四十八条)规定,"本公约应听由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关之全体会员国、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、及经联合国大会邀请成为本公约当事一方之任何其他国家签署,其办法如下:至1961年10月31日止在奥地利联邦外交部签署,其后至1962年3月31日止在纽约联合国会所签署。"
解释一:负一方面责任的职务。
出处一:不足以亢一方之任,窃不胜愤懑。《汉书·终军传》
出处二: